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现住沁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裴桂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宝明、裴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宝明、裴桂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原因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