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卫,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住循化县。 被告:马天青,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住循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卫与被告马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马卫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卫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明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德福书记员高文渊 书记员 高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