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于某、被告张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21年4月份起给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时止。

被告辩称

事实和理由:原告父母于2016年4月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并约定原告初中后每月多支付抚养费。现原告已升至初中二年,学习成绩有所下降,非常想好好学习,通过课后补习后学习成绩有所提高,无奈补课费用过高,原告生活加学习补课费用每月高达4000元。现原告希望被告多支付抚养费供原告生活和学习,原告曾打电话给被告与其商议抚养费事宜,被告称现在已另组家庭,经济方面无法独立做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抚养费1500元。

张某2辩称,已经再婚,和现任妻子共同抚育两个女儿,妻子正在哺乳期,没有经济收入。家庭开销全靠被告一人支撑,只能每月给付原告600元抚育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原告母亲于某和被告张某2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现原告已升至初中二年,生活费和教育费用都增加,原告要求增加抚育费。被告因再婚,与现任妻子又共同抚育两个女儿,表示无力增加抚育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原告已经升入初中,生活费和教育费势必高于原来水平,故原告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已经再婚,生活负担加重,本院酌情考虑,以每月给付9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2每月给付原告张某1抚养费900元,自2021年4月份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月末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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