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廷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址: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陆庆超,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陆龙良,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陆龙勋,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廷帮与被告陆庆超、陆龙良、陆龙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吴廷帮以双方先私下协商、如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廷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廷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佐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天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