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915880421Y。 法定代表人:任昌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忠芬,女,1980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朝贵,男,1956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杨忠芬、韦朝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杨忠芬、韦朝贵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支付人民币46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590元,受理费522元,共计47112元(执行费590元,受理费52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忠芬、韦朝贵银行存款人民币47112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家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