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闫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丹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李秋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50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丹丹、李秋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丹丹、李秋萍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提取被执行人刘丹丹的住房公积金收入。 二、提取被执行人李秋萍的住房公积金收入。 三、扣留被执行人刘丹丹、李秋萍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扣留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