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杨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华与被告杨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玉华诉称,2016年2月7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带领工人为被告在郑州建筑工地务工,被告给付部分工资,剩余工资51514元被告无钱支付,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51514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云辉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刘玉华2016年在郑州做活合计下欠51414元(伍万壹仟伍佰壹拾肆元整)杨云辉2016年2月7日”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华在被告杨云辉工地干活,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款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1514元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玉华工资款人民币51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杨云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