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顺兴大街189号育龙湾底商6-1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卢敬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与被告卢敬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孙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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