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洪涛。 申请执行人:田甜。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焰,湖南问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洪涛、田甜与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20]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境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20]43号裁决指定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彭湘华 审 判 员 眭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建华 书 记 员 宾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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