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胜,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宽甸友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镇府前东街。

法定代表人:潘雪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敏因与被申请人宽甸友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龚敏向本院寄送撤回再审申请书,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针对双方的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故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龚敏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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