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被告: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喜悦庭****。

法定代表人:徐茂根。

审理经过

原告付杰与被告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巨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杰到庭参加诉讼,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运费12042.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付杰为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货物,其间经双方对账共计欠付付杰运费12042.5元。后付杰多次催要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付杰当庭提供了由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发送的结账单以及装运单,证明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欠付运费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进行举证与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原告举证

原告付杰提交的证据三性俱备,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与原告付杰所述一致。2019年,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期间产生相应的运量,其中,10月份部分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对账单载明运费11898.6元及应扣除132元,故可认定10月份运费为11766.6元;11月份部分原告提供原始的装运单及单价表,证明所涉运费为3302元,同时举证被告法人徐茂根已付1956.1元及当庭认可应扣除维修费1070元,故可认定11月份运费为275.9元。综上,被告尚欠付付杰运费为1204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付杰运费12042.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付杰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之间无书面的合同约定付款时限、利息给付及标准,故原告主张所涉运费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杰支付运费人民币12042.5元以及以12042.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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