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宝鸡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涧坪,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兆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延军,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儒,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乔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与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时收集的证据不足,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鸡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17元,减半收取12558.50元,由原告宝鸡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