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程,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敬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甘勇与被告张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甘勇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勇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甘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胜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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