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程,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敬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甘勇与被告张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甘勇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勇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甘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胜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