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何正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唐一博,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启动拍卖程序,但目前尚未成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