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曜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2105021990××××××××,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兴利街*号*-*-3,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兴利街*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羁押本溪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曜铭罚金刑一案。本院在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进行了网络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郭曜铭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517.88元,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辽宁省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需对原住所地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划拨6517.88元,依法上缴国库,本案尚有罚金人民币43482.12元没有执行。该案系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无需终本约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志红

审判员  刘天伟

审判员  佟秀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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