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利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中玲,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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