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井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心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心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张心意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原告以其工厂急需用钱为由提出借款4万元。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上述借款,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但是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心意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证据出证,本院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4万元,并在转账时备注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上写有“今由张心意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归还时间7月10号左右。借款人张心意”的字样,《借条》底部还写有“借上海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字样。借条无具体落款时间、利息等约定,借期约定不明。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未曾归还过借款,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到期后原告致电被告进行催款,但是电话未接通,故针对催款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和借款支付凭证,对此被告既未作答辩,又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归还借款,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另外,原告放弃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损失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心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心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畑 畑 人民陪审员 何 国 珍 人民陪审员 姜 耀 明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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