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连艺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20-92号。 法定代表人:康成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焕,大连艺堂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金秀玉,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艺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秀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先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0)辽0213民初2505号。因诉讼保全原因,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20)辽0213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金秀玉银行存款100万元。后因管辖原因,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案号(2020)辽0291民初4632号。现申请人申请对该银行存款继续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金秀玉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景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