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晋欣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虹,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捷锐宇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710-2号金象五区瑞和家园28号楼二十八层2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文栋,男,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林媛,女,住南宁市青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西捷锐宇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栋、林媛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102民初94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捷锐宇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栋、林媛银行存款人民币1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广西捷锐宇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栋、林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捷锐宇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61×××96;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部)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9406号民事裁定对广西捷锐宇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61×××96;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部)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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