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松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韦思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松洲与被执行人韦思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韦思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松洲借款5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0元及公告费240.00元。因被执行人韦思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松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05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也未注册公司。

二、2019年06月0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三、2019年06月12日,本院到修文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未发现其有相关登记信息。

四、2019年06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修文县××镇××村村委会实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0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黔0123执4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韦思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松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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