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铁志,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伊春金马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组织机构代码:74698434-1。 法定代表人:郑秀贵,男,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铁志与伊春金马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伊春金马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后经查,被执行人伊春金马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关长奇 审判员  郭俊鹏 审判员  韩 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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