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军与被告陈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忠军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