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红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徐国庆,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红玲与徐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2020)兵01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红玲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国庆支付案款106,675.69元。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费1,500.13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我院于2021年2月23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徐国庆送达执行通知、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我院于2021年2月24日至今通过全国网络查控五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国庆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发现徐国庆农业银行卡内有存款41,108.42元,我院予以冻结并划拨,该笔案款已于2021年6月21日进行分配,向申请执行人姚红玲发放13,268.69元。
2021年3月10日,经我院实地调查、连队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徐国庆是退休职工,其身份地于2018年12月已收回,与妻子丁某已离婚,只有退休工资,无其他财产,现在在打工维持生活。
我院经过总对总查控,发现徐国庆名下有2009年的一辆老款桑塔纳汽车,征求申请人姚红玲的意见,申请人姚红玲表示不处理被执行人该车辆。
我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阿克苏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徐国庆在阿克苏地区无房产登记等信息。
我院经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及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徐国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但是该合作社已注销。
7、我院于2021年6月4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第一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徐国庆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8、我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徐国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06,675.69元,强制执行到位13,268.96元,未执行到位93,406.7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执行费1,069元未能执行到位。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国庆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姚红玲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伟 林
审判员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何 明 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新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