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岭东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东长春路1段67号。
法定代表人:倪承壮,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洪恩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姜殿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李淑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岭东支行与洪恩好、姜殿升、李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28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以(2019)辽0281执16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殿升名下位于瓦房店市的房屋(权证号为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姜殿升名下位于瓦房店市的房屋(权证号为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