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恒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杜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王红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恒昌与杜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03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07月06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我院于2021年03月01日、2021年06月25日2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12.31元已扣划并由你支取,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无不动产,车辆已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