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62297E。
被执行人王一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2018)赣0104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一琛公积金账号(单位名称:江铃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账号:01×××26,个人账号:70×××29)。现因本院已将本案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一琛公积金账号(单位名称:江铃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账号:01×××26,个人账号:70×××2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