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62297E。

被执行人王一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2018)赣0104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一琛公积金账号(单位名称:江铃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账号:01×××26,个人账号:70×××29)。现因本院已将本案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一琛公积金账号(单位名称:江铃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账号:01×××26,个人账号:70×××2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