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申请执行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华程路9号。
法定代表人樊本刚,该行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艺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对本院拍卖其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平山区(产权证号:本房权证市平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303平方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称,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与申请执行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路××房屋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和查封、评估、拍卖通知,上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特申请法院撤销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路××房产的拍卖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8)辽0504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艺桥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五百万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王艺桥不能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抵押的坐落于本溪市×××路××号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2019年2月19日,因被执行人王艺桥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王晶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委托王晶代收法律文书。2019年3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艺桥发送执行通知书,由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收取。2019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0)辽0504执6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路××房屋(产权证号:本房权证市平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303平方米)。同日,本院向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送达该裁定书,由王晶收取。2020年6月9日,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委托王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2020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20)辽0504执恢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路××房屋(产权证号:本房权证市平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303平方米)。2020年9月25日,本院向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送达该裁定书,由王晶收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本院已经依法向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发出执行通知书,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裁定拍卖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路××号房屋该房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已依法向的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送达该房屋的查封裁定、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艺桥主张撤销拍卖执行标的房屋的执行裁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王艺桥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