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湘潭安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马坡里10号5栋4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郭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湘潭安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湘0304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日,本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唐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湘潭安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3月24日、8月18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唐青名下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唐青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止),目前该房产在被执行人唐青的前妻名下,不予处置该房产。2021年3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唐青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湘潭安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1年8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唐青限制了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湘潭安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唐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74077.56元(租金70900元、迟延履行利息260.56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77元、申请执行费14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74077.56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安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安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湘潭安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唐青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