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跆拳道教练,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姚立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张兰平与姚立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兰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立双给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4992.34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姚立双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姚立双名下存款460.44元并发还申请人张兰平。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立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兰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姚立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兰平申请执行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4992.34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受偿460.44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兰平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姚立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兰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姚立双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姚立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兰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兰平发现被执行人姚立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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