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锐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5年10月20日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5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刑诉[20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锐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佩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锐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20时49分左右,被告人张锐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口处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检验:案发时,张锐雄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20.7mg/100ml。 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张锐雄于2020年11月1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锐雄在庭审中没有异议,有证人陆某炎、张某森的证言,被告人张锐雄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材料,血液提取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被告人张锐雄的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锐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又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锐雄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锐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锐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执行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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