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月半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半湾公司)以公司亏损严重,现已停止营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清算并依据上咨其他专项(2020)第738号《审计报告》显示,月半湾公司截至2020年8月25日破产受理日,公司账面资产25.69元(人民币,以下均同)、负债278,941.40元、所有者权益为-278,915.71元,已资不抵债,且被申请人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亦未有债权人提出重整的申请,故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月半湾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的接管和调查,能够确认债务人月半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上海月半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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