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彦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丁彦东与被告王建民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7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彦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丁彦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