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香荣,女性。

被执行人:赵银花,女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香荣与赵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内0581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赵银花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香荣借款本金60万元,如被告赵银花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还应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赵银花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香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2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向被执行人赵银花邮寄送达。

2、2021年1月22日、3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赵银花的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信息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到霍林郭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到被执行人赵银花名下有一套商业房存在抵押权及多个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到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查控到被执行人赵银花名下有一套商业房存在抵押权及多个查封,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赵银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赵银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将被执行人赵银花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5、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到霍林郭勒市车辆管理所查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赵银花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不动产、房产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14314.53元,尚未执行到位600786.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结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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