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任某某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晋JCR936长安牌汽车、车牌号码为晋J92969东风牌汽车、车牌号码为晋JF0253桑塔纳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任某某车牌号码为晋JCR936长安牌、车牌号码为晋J92969东风牌、车牌号码为晋JF0253桑塔纳牌汽车的处分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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