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某,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城市。 被告:韩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王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某与被告韩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邵某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某以被告韩某已将房款及逾期利息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嘉 书记员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