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贾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崔晓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运输毒品罪判处贾金涛*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崔晓丽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已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贾金涛、崔晓丽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崔晓丽名下有银行存款2567.55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021年6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服刑监狱提审被执行人。经询问,被执行人均供述个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2021年7月7日,本院委托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6月30日、9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进行调查,该户籍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至此,本院共执行到崔晓丽名下银行存款2567.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采取上述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光 审判员 尹学俊 审判员 罗孝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启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