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贺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献,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岩,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鼎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冀亚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冀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高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贺吉与被告河南鼎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冀亚丽、张高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贺吉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贺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贺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刘贺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