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大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22号-224号。 主要负责人:关敬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波,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庞景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佟祥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庞景红、佟祥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71执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迪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何增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小禹 书 记 员 康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