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秋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姚学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姚学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姚学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执行人冯跃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被执行人王天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审理经过
王秋荣、姚学宾、姚学磊、姚学粉申请执行冯跃强、王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秋荣、姚学宾、姚学磊、姚学粉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跃强限期给付四申请人赔偿款285863.6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6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260元;被执行人王天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本案涉案车辆为悬挂号牌豫H×××××号的海马牌汽车。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悬挂号牌豫H×××××号的涉案海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王天生自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定义务,逾期,本院将对被查封财产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处理。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