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云霞,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张亚琦,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审理经过
闫云霞依据(2016)豫070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张亚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现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
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经上述查控和查找措施,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
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