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熙雅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星沙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梨江社区楚天中苑****。
法定代表人邓芳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鉴幸,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陌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大公路****3车间div>
法定代表人王喜成,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熙雅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雅麦特公司”)与被告陌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陌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陌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1、本案中,原告熙雅麦特公司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告陌钛公司发送的涉案合同,被告陌钛公司所在地是实际的签约地即上海市奉贤区。2、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故本案应由被告陌钛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熙雅麦特公司提交的《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原告熙雅麦特公司系基于《产品买卖合同》而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9年9月27日,被告陌钛公司作为供方与原告熙雅麦特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签订地点长沙。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在签订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陌钛公司虽提出了合同实际签订地在上海市奉贤区而非湖南长沙县,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合同上注明合同签订地为长沙,双方在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上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受理,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陌钛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陌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