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与谈固东街交叉口瑞城广场写字楼8号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347602713R。
法定代表人:陈熠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蕾,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69号荣御府商业4号楼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838905。
法定代表人:高青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现原告河北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500元(原告河北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1500元),由原告河北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