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新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告:赵汝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兵,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新安与被告赵汝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孙新安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新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新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孙新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