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龙洪波,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马建刚,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哈密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龙洪波与被执行人马建刚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兵12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建刚应履行案款71734元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建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马建刚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建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马建刚名下无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证券及收益性保险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马建刚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马建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分别到哈密市天山村镇银行、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马建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分别到第十三师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哈密市伊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马建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建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龙洪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洪波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建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建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龙洪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龙洪波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马建刚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