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居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陈振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居秀与被告陈振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居秀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居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居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居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美丽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