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居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陈振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居秀与被告陈振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居秀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居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居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居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美丽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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