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文杰,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琪与被告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军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军琪在本案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军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军琪负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0元,退还李军琪36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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