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刘朝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朝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朝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朝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3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