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士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南召县留山镇。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克敏与被执行人李士星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士星在6051331012631900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792.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士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331012631900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60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召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