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雅晟家居用品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诉称,2020年7月10日,原告从被告商行购买55,000.00元的床和床垫等家具,合同约定付货时间是2020年10月10日此后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21年4月给付了部分家具,尚欠茶几、沙发椅、电视柜等物品。原告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
既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原告已给付的剩余货物货款1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2,000.00元及违约金。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货款12,000.00元及违约金;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雅晟家居用品商行、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雅晟家居用品商行、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岳英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