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严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xx与被告严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

高xx诉称,2019年4月份,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多次借款,截至2019年4月24日共计借款120000元,有被告签字借条一份予以证实,后此款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通过微信归还2万元,但之后余款1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故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严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管辖。其与原告即无借款之名也无借款之实,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与原告之间纯系工程合伙才发生经济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作为被告,出生在湖北省安陆市,现经常居住地也在湖北省安陆市。其与原告合伙期间,原告也没有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严xx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移送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告提供的借款证明及转账记录可证实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为借贷关系,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严xx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严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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